【药物专利】美国专利和ODE、NCE、PED独占期对比

转载文章4年前更新 菜芽君
7,986 00
“专利(patent)”和“独占期(exclusivity)”是美国FDA网站常见的两个搜索词。调查显示,仿制药在美国处方药市场的占比呈持续增长趋势,随着畅销处方药专利即将到期,原研药发起人和仿制药生产商更需要了解这些药品专利和独占期的详细情况。
专  利
专利是由美国专利与商标局(USPTO)向发明者授予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在有限的一段时间内,“阻止他人在美国制造、使用、要约销售或销售该发明或将该发明进口到美国”,而作为交换,发明者在获得专利后应将其发明公开。制药企业可在药品研发生命周期的任何阶段向USPTO提交专利申请,且申请中可以包含广泛的权利要求。通常,美国发明专利自专利申请提交之日起可获得20年保护期,但许多其他的因素会影响专利的实际有效期。 

如果专利在NDA首次提交前颁布,则专利信息应以FDA 3542a表的形式与NDA或补充申请同时提交;如果专利在NDA提交之后颁布,则专利信息应以FDA 3542表的形式在专利颁布之日起30天内提交至FDA。FDA随后将在橙皮书(Orange Book)中公布以上全部专利信息。超过30天规定期限时,NDA持有人仍可以提交专利信息,但该专利将被视为未及时提交的专利,而对于在此之前已经递交的仿制药申请,ANDA持有人无需对未及时提交的专利做出专利权属状态声明。

专利声明:根据21U.S.C.§ 355(j)(2)(A)(vii)和21 CFR 314.94(a)(12)(i)(A),仿制药申请人应在提交ANDA时进行专利权属状态声明。共有以下5种专利状态声明:(I)专利信息尚未提交;(II)专利已到期;(III)专利有效期,承诺仿制药将在专利到期后上市(即声明在相关专利失效前,不要求FDA批准该仿制药);(IV)专利无效、无法执行,或制造、使用或销售ANDA药品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以及仅针对药品用途的“小viii声明”,(viii)用途专利的权利要求未涵盖仿制药申请批准的用途。
美国FDA不会在橙皮书中公布未经批准的药品申请,或者超出FD&CA规定专利范围的专利(如工艺或制造专利)的信息。FDA认为法律条款规定可以提交专利信息的专利包括:■ 活性成分的专利;

■ 药物产品专利,包括配方/组方专利;

■ 用途专利,包括特别批准的适应症或产品的使用方法;

■  FDA 3542表中的其它专利。

独占期

独占期是美国FDA在批准药品后授予持有人的独占销售权,可以单独或与专利同时发挥作用。独占可以阻止ANDA或505(b)(2)申请的提交或批准,旨在实现促进新药创新和仿制药竞争之间的平衡。独占期与专利不同,独占期并非专利期的延长,独占期的长短取决于独占期的类型。Hatch-Waxman法案中提出3种类型的独占期,包括NCE 5年独占期,新临床研究3年独占期和180天仿制药独占期,而新药申请又因其药品种类不同可获得的独占期也各不相同。

新临床研究独占期(New clinical investigation exclusivity)是指含有先前已被批准的活性基的药品如果发生重大变更(新给药途径、新适应症等),为获得该药品的上市许可,制药企业需要开展新的人体临床研究。对于这种类型的申请可以授予3年独占期。
常见的独占类型:

1、孤儿药独占(ODE)—7年

■ 适用对象:治疗疾病或病症的美国患病人数少于20万人,或超过20万人但不能收回成本的,由FDA指定且被批准的药品。■  自NDA或BLA批准之日开始。

■ 在7年独占期内,禁止FDA批准任何治疗相同罕见疾病或病症的相同药品的其它申请(包括ANDA、505(b)(2)、完整的NDA或BLA)。

■ 相关法律规定见《孤儿药法案》和“21 CFR 316.31”。

2、新化学实体(NCE)— 5年

■ 适用对象:根据505(b)提交的药品申请,包含尚未经FDA批准的活性基的药品。■ 自NDA批准开始。

■ 禁止FDA受理任何包含相同活性基的药品的ANDA或505(b)(2)申请:

—   若ANDA或505(b)(2)申请未包含专利PIV声明,则5年内不受理申请;

—  若ANDA或505(b)(2)申请中包含专利PIV声明,则4年内不受理申请。

■ 相关法律规定见21 CFR 314.108。

3、其他独占—3年

因“变更”而提交的药品申请:■ 药品申请或补充申请包含由申请人发起或开展新的临床研究(而不是生物利用度研究)报告,且该研究对于药品的批准至关重要。

■ 自NDA批准开始。

■ 在3年独占期内,禁止FDA批准任何依赖原研药企业为支持药品批准或药品变更以及获得独占权而提交的资料的ANDA或505(b)(2)申请。

■ 相关法律规定见21 CFR 314.108。

4、儿科独占(PED)

——在现有专利/独占期基础上延长6个月
■ 作为对FDA书面要求的回应,如果发起人提交关于药品活性基的儿科研究报告,则在其专利期和/或独占期结束后可获得额外6个月的市场保护。■ 开始于药品原有专利期或独占期届满之日,而非药品获得上市许可之日。

■ 儿科独占期内,是否允许仿制药企业提出上市申请的相关规定,可参考药品原有独占期的要求。比如,NCE药品若进行儿科研究,则相应独占期从原来的5年增加至5年半,在这5年半内FDA不受理其他申请。

■ 相关法律规定见《儿童最佳药物法案》(BCPA)和1997年《FDA现代化法案》第505(A)条。

5、180天独占

根据《药品价格竞争与专利期恢复法案》(或称Hatch-Waxman法案),FDA也可能授予仿制药ANDA独占。仿制药企业在原研药专利到期前向FDA递交仿制药上市申请,则首个提交ANDA的仿制药企业有可能获得180天市场独占期。■ 为“首个”承担专利侵权诉讼风险,提出PIV声明挑战专利的仿制药申请人提供180天市场独占奖励。

■ 开始于申请人首次商业化销售仿制药之日,或法院作出专利无效、不可执行或仿制药不侵权判决之日,两者中较早的日期。

■ 在某些情况下,获得180天独占期的申请人可能是原研药唯一的仿制药竞争商。

■ FDA不会另行告知申请人独占期授予情况。申请人可通过FDA官方信息发布工具“橙皮书”自行查询。注意有些药品可能同时具备专利和独占保护,而有些药品可能只有一种保护或没有任何保护。专利期和独占期可重合,要求保护的范围也可能相同。

此外,根据《FDA安全与创新法案》(FDASIA)第VIII章“当前抗生素研发激励计划(Generating Antibiotic Incentives Now,GAIN)”,抗生素获得批准后,FDA将授予获得感染性疾病药物资格认证(qualified infectious disease product,QIDP)抗生素额外5年独占期。
CDER独占期委员会
CDER的独占期委员会(Exclusivity Board),专门为CDER所做的独占期决定进行监督和提供建议,主要关注决策的明确性和一致性。同时,负责监督某些独占决定,包括是否授予独占、授予何种类型的独占以及适用的独占授权范围。该委员会重点关注5年的新化学实体(NCE)独占,3年的新临床试验独占以及生物制品独占。委员会不会针对这些领域的所有独占期决定进行审查或提出建议,但将协助CDER解决某些事项,包括提出独占期的具体要求时出现的问题。

来源https://www.fda.gov/downloads/Drugs/DevelopmentApprovalProcess/SmallBusinessAssistance/UCM447307.pdf
©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

暂无评论

none
暂无评论...